(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总体规划。
(三)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合理配置科技经费;负责归口管理县级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
(五)研究提出加强全县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植、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负责高新技术发展、科技攻关、成果推广、专利开发、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申报国家、省、市级火炬、星火、成果推广、专利开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管理工作。
(七)加强科技市场管理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保护、开发工作。
(九)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推广工作。
(十)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库、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及科技信息交流服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科普工作;指导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十一)参与编制县级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负责全县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十五)承办县科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和对乡镇、县直部门科技工作考核。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